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名称: |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英文名称: | Effluent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Heterocyclic Pesticides Industry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 >> 环境质量标准 >> 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 >> >> 污水 |
发布部门: | 环境保护部 |
发布日期: | 2008-04-01 |
实施日期: | 2008-07-01 |
首发日期: | 2008-04-02 |
作废日期: | |
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部 |
归口单位: | 环境保护部 |
起草单位: | 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 |
出版日期: | |
页数: | 35 |
计划单号: | 20080107-Q-467 |
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地表水体的排放行为。莠去津、氟虫腈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现有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其他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求由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求由建设单位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由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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